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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28日电 深交所25日决定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公司)签约注册会计师曹斌、严秀敏、赵立平、王书琪给予纪律处分。根据中国证监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行政处理决定书》(2025年第37号)披露的事实,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合伙公司)(以下简称大信)曹斌、严秀敏、赵立平、王书奇对丰汇租赁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锦州慈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州慈航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发现以下违规行为:o 锦州慈航,000587.SZ,已退市)。 1、大信出具的文件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锦州慈星、丰汇租赁大型资产重组相关文件要求披露关联交易,存在重大遗漏。锦州慈航夸大2017年、2018年营业利润和毛利,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关联交易。相关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锦州慈航委托大信律师事务所对丰汇租赁大型资产重组期间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意见。签字注册会计师为王书奇先生、曹斌先生。大信律师事务所对锦州慈航2017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无保留标准意见,签字会计师为赵立平、严锡民。大信律师事务所公司对锦州慈航2018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保留意见,签字会计师为曹斌先生、严秀民先生。 2、大信事务所在审计丰汇租赁财务报表时未尽职调查。对丰汇租赁本期财务报表的审计是大信办首次对丰汇租赁相关的审计项目。但大信证券未有效履行审计程序,未充分识别和评估丰汇租赁关联方及关联交易错报风险,未充分识别和评估丰汇租赁关联方及关联交易错报风险,无法对其进行处罚。 c 获取单独、适当的审计证据。 (一)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审计程序执行不力。根据大信交易所审计底稿,审计程序《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方案明细表》中的“了解关联方及其交易的控制”、“应对关联方及其交易的重大错报风险”、“测试和评估关联方及其交易的会计和披露”等内容仅给出索引号,未找到相关稿件。 《风险评估程序及相关操作》称,获取并比对了管理层编制的关联方关系和交易清单,并向财务经理询问了关联方的名称和特征、关系详情以及本期是否与关联方发生交易等,但在底稿中未找到该清单和访谈记录。 《关联交易及关系项目组光盘》签名栏及日期栏而且,稿件中虽然提到了公司出具的报告,但该报告并非大信证券出具,且未包含刊出日期。(二)应收账款等流动资产审计程序存在缺陷。根据审计稿,大信收到的《委托贷款调查函》显示,公司欠丰汇租赁合同贷款25,622万元,应收账款25,622万元。但大信编制的《应收账款报表》和东洋租赁的《其他资产报表》并未表明存在上述应收账款和对关联公司的借款,但确实存在上述同金额的对其他公司的借款和应收账款。关于丰汇租赁向其他公司应收账款3100万元,根据大信律师事务所《替代方案》《应收账款证据表》,364号会计凭证更正了相关收入(向其他公司),显示金额为3100万元。大信律师事务所检查了原始凭证是否齐全、会计凭证是否与原件相符、会计程序是否正确,未发现异常情况,但前述364号会计凭证仅记录了丰汇租赁应收账款3100万元,不包括原始凭证文件显示,大信证券对上述异常情况未能保持专业怀疑,且未能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证监会认定的关联公司均为丰汇租赁高管控制的公司,均为丰汇租赁的关联方。交易纳入关联交易。 3、大信事务所在审计锦州慈航2017年度财务报告时未尽职调查。重组后,丰汇租赁纳入锦州慈航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在欺诈风险评估过程中,大信商行发现丰汇租赁可能会夸大利润以完成博彩协议中约定的指标。丰汇租赁咨询服务费用收入的确认已被大信内部控制认定为特殊风险。大信综合研究所在对Houki Lease 2017年营业利润表的审计说明中表示,本期收入较上期大幅增加的主要原因是咨询费收入增加。由于获得了大量的咨询费收入,大新综合研究所对两家公司进行了采访,了解其行业情况l 与企业信息、业务规模、业务内容等进行比较,并将这些信息与其咨询报告的内容进行比较。最终没有发现任何异常。调查结果显示,大信证券对丰汇租赁的特殊风险管理情况不了解,未保持职业怀疑,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对相关违规行为采取进一步行动。 (一)了解内部控制审计程序的缺陷。大信将咨询服务费收入的确认视为特殊风险,但在了解其内部控制时,他并不了解与其咨询服务业务相关的控制。 (二)与营业利润相关的实质性程序问题 1、对审计程序的时间安排存在疑问,大新律师事务所未取得委托人理解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大信OBT通过企业查查获取相关企业的工商信息。稿件显示,信息检索日期为2019年7月25日,相关公司工商信息显示,相关审批日期为2018年7月18日。上述时间为锦州智航第二次不晚于2018年4月26日,即2017年度审计报告公告日。首先,公司对于咨询服务合同签订日期与咨询服务费用收取日期相近的时间不存在任何不寻常性质的怀疑。审核稿显示,富基租赁于2017年9月13日与公司签订了《咨询服务协议》,并于咨询服务完成当日收到公司出具的《确认函》。次日,公司收到该公司2.62亿元咨询服务费。丰基租赁公司2017年12月21日与公司签订《咨询服务协议》,次日收到公司咨询服务费2亿元德。其次,他们无法从专业角度对咨询服务报告中引用的数据发生在咨询服务完成时间之后的异常情况保持任何怀疑。根据审计稿中包含的《关于收入确认原则和方法的检查记录》,丰基租赁在提供咨询服务和收取咨询费用时必须一次性确认收入。丰汇租赁于2017年9月确认了向其关联公司提供咨询服务的收入,表明其不晚于该时间提供咨询服务。然而,该公司发布的咨询服务报告引用了大量2017年全年的数据。第三,他们没有继续专业质疑咨询服务费用远超预期的异常现象。客户的规模。根据公司审稿咨询服务报告显示,截至2017年9月30日,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17,248.39万元,累计主营业务收入为15,656.8万元,利润总额为862.82万元。公司一次性支付的咨询费为2亿元,这显然与业主的资本和当前的利润规模不成正比。第四,该公司无法对被审核方面谈记录中的违规行为提出专业怀疑。丰汇租赁于2017年10月11日、10月26日、11月1日连续就公司4亿元贷款项目进行了客户访谈。但审计初稿《客户访谈笔录》记载,“截至2017年11月21日,该公司仅有一笔短期银行贷款……”丰汇租赁连续于2017年10月9日、2017年10月16日、2017年10月27日就公司资产情况进行了客户访谈。任氏5亿元融资项目。但审计稿《客户约谈笔录》记载,“截至2017年11月21日,公司银行贷款余额为50.6亿……”上述截止时间明显晚于约谈时间。证监会发现,丰汇租赁通过向关联客户提供虚构的咨询服务,虚增营业利润和利润。 4、大新交易所未对锦州慈航2018年度财务报表进行负责任、勤勉的审计。关于锦州慈航的关联方关系和交易,大新交易所稿件表示,经过讨论,项目组认为关联方和交易范围存在重大错报风险,并实施了额外的审计程序,包括保持高度的职业怀疑、核查大额资金流向等。大型草图检查银行存款显示,丰汇租赁于2018年3月向关联公司借款8亿元。锦州慈航、丰汇租赁2015年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及2017年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文件多次被公开。陆铸直接管理相关公司,大信交易所同时也是上述项目的审核机构。这笔资金贷款显然属于关联交易。大信交易所未对锦州慈航提供的关联方名单的完整性进行核实,也未对上述关联交易进行进一步认定。大信律师事务所在对丰汇租赁2017年、2018年度财务报表及锦州慈航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时,未忠实履行职责,出具的相关文件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以下签名的认证公众会计师王书琪、曹斌正在审计大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丰汇租赁财务报表。赵立平先生、严秀民先生为大信出具的锦州慈航2017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报告的直接责任监事。曹斌、严秀敏为大司监事,对恩智浦发布的锦州慈航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直接负责。我所启动大新交易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3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23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5条。曹斌先生的上述相关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3条及《股票上市规则》(201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5条的规定。8).杨某的上述相关行为 赵利平先生的上述相关行为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23条的规定。王书奇先生的上述相关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3条的规定。鉴于上述违法事实和情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7.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5条按照第一条的规定,经深交所审议通过。本所深交所自律纪律委员会作出如下纪律处分: 1、公开批评曹斌、严秀敏、赵立平。 2。向大新会计事务所(特别公司)举报批评。 3、通报批评王书琪。天眼茶业工商信息显示,丰汇租赁有限公司(原名辽宁好利来服饰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总部位于北京。公司的主要业务是租赁。公司注册资本250万元。锦州慈航集团有限公司(原名金业珠宝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位于黑龙江省伊春市。 ,是一家主要致力于生产文化、教育、工业和美学、体育和娱乐产品的公司。公司注册资本2,123,749,330元,实收资本199,412,750元。锦州慈航于1996年4月25日上市,2023年4月3日退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管理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关联方,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关联方: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发布的规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23条规定: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关联机构应当制作并出具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信用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以及与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相关人员证券交易活动有关的其他文件。信息披露义务,并将勤勉尽责地核实和核实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创建和发布的文件内容完整。编制、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5条规定,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关联人违反本规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 (二)公开谴责。情节严重的,交易所将报请中国证监会依法查处。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7年修订)第1.4条18)规定,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管理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关联方、保荐人及其保荐机构的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关联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章制度、指引、通知、通知、通告等相关规定。本所发布的办法及备忘录(以下简称“本所其他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2.23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的上市保荐以及与证券交易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关联方制作、出具函件、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信用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必须勤勉尽责地核实、核实其真实性。创建和发布的文件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其编制、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证券》《深圳证券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7.5条的规定,保荐人、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关联机构违反本规则或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本所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 (一)举报批评。 (2) 公共审查。情节严重的,交易所将按规定报送中国证监会查处。e 遵守法律。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管理人员、收购人、参与大规模资产重组的其他自然人、机构及其关联方、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金融服务机构、证券及其关联方,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包括本所发布的规章、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规定如下: 保荐人及其代表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其关联方制作并出具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信用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相关文件的,应当及时更新。创建和发布的文件内容完整。其编制、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5条规定,保荐人、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关联机构违反本规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情节轻重,分别或组合给予下列处罚: (二)公开谴责。 (三)已出具的文件暂不予受理。情况严重的,我局将向有关部门报告中国证监会将依法查处。原文如下:深交所文件深证[2025]1304号《关于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公司)及注册会计师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书》签字人曹斌、王书琪,注册会计师,签署丰汇租赁有限公司2013年至2015年3月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签署2017年、2018年审计报告锦州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报告 注册会计师赵利平先生根据中国证监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37号)签署了锦州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审计报告,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公司)(以下简称“大信办”),曹斌、颜秀敏、赵丽萍、王淑琪审核丰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汇租赁)、锦州慈航集团有限公司 2013 年至 2015 年 3 月财务报表。该公司(以下简称锦州慈航 2018 年度财务报告存在下列违规行为: 1、大信出具的文件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锦州慈兴与丰汇租赁大规模资产重组要求披露关联交易的文件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锦州慈航夸大2017年、2018年度营业利润和毛利,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收购的关联方交易情况,相关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和虚假记载,委托大信律师事务所对丰汇租赁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意见。曹斌先生。大信律师事务所对锦州慈航2017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无保留标准意见,签字的注册会计师为赵立平、颜喜民。大信律师事务所对锦州慈航2018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保留意见,签字会计师为曹斌先生、严秀民先生。 2、大信事务所在审计丰汇租赁财务报表时未尽职调查。本次对丰汇租赁财务报表的审计是大信办首次开展与丰汇租赁相关的审计项目。但大信证券未有效履行审计程序,未充分识别和评估丰汇租赁关联方及关联交易错报风险,未就异常事项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一)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审计程序离子没有得到充分实施。根据大信交易所审计底稿,《关联方及关联方》中“了解关联方及其交易的控制”、“应对关联方及其交易的重大错报风险”、“测试和评估关联方及其交易的会计和披露”等审计程序仅收到索引号,未找到关联底稿。“风险评估及相关操作程序”涉及获取并比较大信交易所编制的关系及关联交易清单。并询问财务管理人员有关关联方的名称和特征、关系性质、本期是否发生过关联方交易等问题,但稿件中未找到名单和访谈记录。“交易及关联方关系项目组讨论纪要”的签名和日期栏为空。此外,虽然稿件中包含了该公司发布的声明,但该声明并非由大信证券发布,且未包含发布日期。 (二)应收账款等流动资产审计程序存在缺陷。审计稿显示,大信收到的《委托贷款调查函》显示,公司欠丰汇租赁合同贷款25622万元,应收账款3100万元。但大信编制的东洋租赁的《应收账款表》和《其他流动资产表》并未表明存在前述应收账款及对关联公司的借款,但表明前述应收账款及对其他公司的借款也存在。应收账款相当于委托贷款。关于针对丰汇租赁应收其他公司账款3100万元,根据大信律师事务所《应收账款替代测试表》,364号会计凭证更正相关收入(对其他公司)显示金额为3100万元。大新律师事务所对原始凭证是否齐全、会计凭证是否与原件相符、会计核算程序是否正确等进行了检查,未发现异常情况。但上述364号会计凭证仅记录了丰汇租赁应收账款3100万元,且未附有证明该金额与公司相关的原始凭证。大信证券未能对上述异常现象保持专业怀疑,也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证监会认定的关联公司均为实际关联公司。由丰汇租赁高级管理层管理,为丰汇租赁的关联方。上述交易属于关联交易。 3、大信事务所在审计锦州慈航2017年度财务报表时未尽职调查。重组后,丰汇租赁纳入锦州慈航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在欺诈风险评估过程中,大信商行认定丰汇租赁可能为了完成博彩合同中约定的指标而虚增利润。我们已经确定了这一点。丰汇租赁咨询服务费用收入的确认已被大信内部控制认定为特殊风险。大信综合研究所在对Houki Lease 2017年营业利润表的审计说明中表示,本期收入较上期大幅增加的主要原因是咨询费收入增加。因为由于他们从咨询费中获得大量收入,大新研究所对两家公司的工商信息、业务规模、业务内容等进行了采访,并将这些信息与咨询报告的内容进行了比较。最终没有发现任何异常。调查结果显示,大信证券未能了解丰汇租赁管理层有关特殊风险的情况,未能保持职业怀疑,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能对相关违规行为采取进一步行动。 (一)了解内部控制审计程序的缺陷。大信将咨询服务费收入的确认视为特殊风险,但在了解其内部控制时,他并不了解与其咨询服务业务相关的控制。 (二)与营业利润相关的实质性程序问题 1、时间安排存在疑问审计程序和大信律师事务所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供委托人理解。大信通过企业查查获取相关企业的工商信息。稿件显示,信息检索日期为2019年7月25日,相关公司工商信息显示,相关审批日期为2018年7月18日。上述时间为2018年4月26日之后,即锦州慈航2017年度审计报告公告日。 2.未能保持职业怀疑并对相关异常采取额外行动。首先,虽然咨询服务合同签订日期与咨询服务费收取日期相近,但专业违规嫌疑不能成立。审计稿显示,FukiLease于2017年9月13日与公司签订了《咨询服务协议》,并获得了《咨询服务协议》。咨询服务完成当天,公司收到公司的《确认函》。次日,公司收到公司咨询服务费2.62亿元。东洋租赁于2017年12月21日与公司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次日收到公司咨询服务费,收到公司咨询服务费2亿元。第二个错误。例外的是,咨询服务报告引用了2017年12月21日之后发生的数据。根据审计稿中包含的《关于收入确认原则和方法的核查记录》,丰汇租赁在提供咨询服务时必须单笔确认收入,并于2017年9月向其关联公司确认咨询服务收入,表明其不晚于提供咨询服务。帽子时间。然而,该公司发布的咨询服务报告引用了大量2017年全年的数据。第三,他们没有继续专业质疑咨询服务收费远远超过客户规模的异常现象。根据公司审稿咨询服务报告显示,截至2017年9月30日,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17,248.39万元,累计主营业务收入为15,656.8万元,利润总额为862.82万元。公司一次性支付的咨询费为2亿元,与所有者资本和盈利规模明显不成正比。第四,公司对被审核方约谈记录存在违规行为的专业怀疑无法成立。丰汇租赁于2017年10月11日、10月26日、11月1日连续就公司4亿元融资项目进行了客户访谈。然而,审计草案“客户《奥默约谈笔录》记载,“截至2017年11月21日,公司仅有银行短期借款……”丰汇租赁就公司5亿元融资项目,连续于2017年10月9日、10月16日、2017年10月27日进行了客户约谈。但审计稿《客户约谈笔录》记载,“截至2017年11月21日,公司银行贷款余额50.6亿……”。此前截止时间明显晚于采访时间。证监会发现丰汇租赁通过向关联客户提供虚假咨询服务,虚增营业利润和利润。4、大新交易所2018年,锦州慈航对其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负责任、勤勉的审计。关于锦州慈航的关联方关系及交易,大新交易所手稿表示:经过讨论,项目组认为关联方和交易范围存在重大错报的风险,并实施了额外的审计程序,包括保持高度的职业怀疑和核实大额资本流动。大额银行存款及资金流入审核稿提供了2018年3月丰汇租赁向相关大坝贷款8亿元、2015年锦州慈航、丰汇租赁重大资产重组项目、2017年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等信息。披露文件多次披露朱默文直接控制相关公司。大信交易所也是上述项目的审核机构。这笔资金贷款显然属于关联交易。大新交易所未对锦州慈航提供的关联方名单的完整性进行仔细核实,也未对上述关联交易进行进一步认定。丰汇租赁财务报表审计期间经查,锦州慈航2017年、2018年度财务报告中,大信律师事务所未忠实履行职责,出具的相关文件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注册会计师王书奇先生、曹斌先生对大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丰汇租赁财务状况审计报告负有直接责任。赵利平先生、杨秀明先生对大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锦州慈航2017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直接负责。曹斌、严秀敏对大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锦州慈航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负有直接责任。大新交易所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3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23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5条的规定。。曹斌先生的上述相关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3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5条的规定。杨某的上述相关行为 赵利平先生的上述相关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23条的规定。王书奇先生的上述相关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3条的规定。基于上述违法事实和情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十七条第五款、《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十七条第五款、《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经证监会审议通过。自我调节经本所纪律委员会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1、公开批评曹斌、严秀敏、赵丽萍。 2. 对大新会计事务所(特别公司)的通报批评。 3、对王书奇的通报批评。曹斌、严秀敏、赵立平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纪律处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请将审核申请表通过邮寄或现场发送给我司指定负责人(曹先生,电话:0755-88668399)。 D公司、曹斌、严秀敏、赵立平、王书琪此前的违法行为及律师事务所给予的处罚将记入律师事务所诚信档案。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年11月24日
(编者:徐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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