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防止腐败、腐朽,必须从小事做起。小洞不补,就会吃亏。人的堕落,往往是从吃喝玩乐开始的。”接受和提供宴请以及安排旅行、体育、娱乐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公务的活动,不仅宣扬奢侈浪费,而且容易助长腐败,严重败坏党的政治作风和社会风气,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对此,我们必须始终保持警惕、毫不屈服,对享乐、奢侈的不良倾向一出现就予以打击,时刻警惕隐形变异的新动向,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决不让它死灰复燃,旧恶习得以消灭,新祸又生。 《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中国共产党规定了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公务的接受、提供业务协议的行为以及适用制裁的种类和范围。 《中国共产党纪律条例》第一百零一条:接受或者提供旅行、体育活动、娱乐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会或者安排。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或者缓刑的处分。 2003年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八十条规定:“情节严重,接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公务的禁令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2015年修订条例时,将2010年《关于中国共产党领导廉洁的各项准则》第一条第二款中的“关于旅行、健身、娱乐等活动的规定”纳入该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2018年修订条例时,除此前的“接受”情形外,还增加了“要约”情形, 2023年修订条例时,删除了更严格的规定,本条将按照第101条的规定起草,其内容不变: 1.违规行为:首先,有接受并提供旅行、体育锻炼、娱乐或其他活动的宴会或安排的行为,包括接受对方提供的活动协议。提供活动协议nts 给对方。例如,接受独立承包商、下属以及其他管理人员和服务接受者的宴会、旅行、锻炼和其他活动的安排。应上级要求,为上级下属举办宴会,为获取政治、经济利益等目的,组织上级人员所属单位提供的招待等活动。本条将宴会、旅行、锻炼、娱乐等活动列为“活动安排”。现实中,一些党员干部与领导、服务人员是“亲近”、“疏通”的。由于他们急于组织宴会等活动,很容易陷入无法逃脱的“狩猎”之中。一些党员干部“吃老板不吃公款”,接受经理和服务对象的宴请,或者到公司、公司食堂参加活动。pt 膳食。一些管理人员和服务对象为所欲为,为党员干部提供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或者聘请专人“收买”。党员干部容易接受影响公正履行公务的活动安排,处于“饭站”“酒季”等各种情况,必须严肃对待。其次,“存在影响公平履行公务的风险”。这里,“影响公务公正执行的风险”是指与公务公正执行相关的问题以及与公务公正执行相冲突的问题。这个“概率”并不取决于接受协议者的主观意图。事实上,党组织应根据党员职能、党员职务关系等客观条件综合判断。资源及其单位和对方的职业、业务、所在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风俗习惯和正常交往习惯。实践中,当事人组织宴会、旅游、体育、娱乐等活动时,经常会回应“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公务”的案件。取决于接受方在一定条件下是否处于控制与被控制、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以及一方的权力或地位是否影响另一方的特定利益。这里的“公务”既包括连续性公务,也包括预防性公务,也包括将来可能发生的公务。此外,允许退休党员、领导人员在职期间管党、办宴席,由于他们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不能影响公正履行公务,不适用章程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但根据指导案例的指引,“先生违反反腐败法律规定,适用《规定》的纪律处分,并定性处理。因为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是长期有效的铁律,是稳妥的办法。党的领导干部,无论退休与否,都必须严格遵守党规、党纪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仍然是党员。”党的十八大后在地方仍有一定影响的职务,视为违反中央第八条精神,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处理。进行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党的公务的娱乐、锻炼、娱乐或其他活动,无论情况是否“严重”或“严重”。情况的严重程度一般应结合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公务职能的活动协议的数量和数量,以及该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社会风俗习惯和造成的社会后果等情况综合考虑。判断。比如,政府多次收办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公务的宴会,场地高档、豪华、铺张、铺张,社会公众反应强烈。又比如搬到私人会所、农场、公司食堂、周边县市等地方改变自己的外表,创造新的花样。 2. 责任 这种违纪行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并且会影响行为。演员必须接受或为官员公平履行职责提供活动安排。例如,党员、干部可能签订影响公正履行公职的经营协议。此类情况包括接受请求或自愿接受活动协议,或者在接受活动协议的过程中明知可能影响公平履行公务而继续放任参与。实践中,尽管行为人有接受活动协议的客观行为,但如果行为人消极参与或者主动采取纠正措施,则可以按照《公约》相关规定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其他注意事项 1.与贿赂的区别和关系。 《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违纪行为和受贿行为,违反党员、主管人员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廉洁行为虽然他们的公务职责相同,但存在明显的差异。首先,科目要求不同。 《宪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行为主体为党员。受贿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公务员。其次,目标行为不同。 《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违纪行为不需授权,仅限于存在影响公正履行公务“风险”的情况。受贿罪本质上是权力和金钱的交易,提供金钱与行使权力存在对应关系。事实上,这影响了公正履行公务,违反了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诚信性和不可挽回性。第三,目标不同。该条例第 101 条规定,该行为的目的是组织宴会、旅行、健身娱乐活动、娱乐活动和其他活动,在某些情况下构成财产权,但不包括直接收到货币或货物。贿赂犯罪涉及货币、货物、财产权等财产。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换取货币的物质利益,如家居装修、债务减免等,以及其他需要用货币支付的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在一定条件下,《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违纪行为与受贿罪存在关联。以党员干部甲接受企业主乙的旅行安排为例,如果旅行安排的真实成本已经确定,且甲利用职权为乙谋取利益,则甲的行为属于《公约》第一百零一条的行为,“假设旅行安排可能影响公众的公平表现”《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章程两项以上规定的违纪行为,按照章程最严格的规定定性处理)、《章程》第二十九条(党员党组织发现党员有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借用或者借用权力、输送利益或者其他行为的)、舞弊营利、浪费国家财产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对有犯罪嫌疑的人员,给予开除党籍、留校察看、开除党籍处分;或者第三十条第一款(党组织发现党员共犯刑法规定的行为,即使不构成犯罪,或者对党的纪律负有责任的人员或者有扰乱秩序等违法行为的人)的处分。违反违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最多开除党籍。二、与《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区别《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违反规定,用公款策划、参加宴会、娱乐、健身活动等,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消费卡(礼券)的,以及直接责任人员、领导责任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训诫或者警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厉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将被驱逐出比赛。 《条例》第一百零一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的侧重点不同。第一个强调一是严禁“影响公正履行公共职责的风险”,二是强调严禁浪费公共财产。 “接受或提供可能影响公平履行公务的宴会、旅行、体育锻炼、娱乐或其他活动的安排”将针对提供者和接受者。组织者和参加者都将因“违反组织、参加公款宴请、娱乐、体育活动的有关规定”而受到处罚。同时违反这两条规定的行为,例如“宴请公费,可能妨碍公正履行公务的行为”,必须按照《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定性处理,该款规定:“同时违反本条例两项以上规定的违纪行为,给予下列处分:招待费等可能会拖延较长时间、缺乏书面证据、仅当事人说明情况等。在因各种原因无法准确确定费用的情况下,如果被审核方自愿、自愿地转移费用,实践中,被审核方可以折扣转移费用,收取实际费用中可核实的部分。遵纪守法。(卢子胜)
(编辑:项小斌)
明智法解读丨严禁接受或提供任何可能影响公平履行公务的活动协议。
2026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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